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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门户实名注册办法
实名注册实施细则
 
移动门户实名注册办法

  第一条、 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是高维“移动门户”(以下简称“移动门户”)的拥有、注册管理及注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移动门户”系统,维护“移动门户”实名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移动门户”相关管理办法,并对“移动门户”实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获得高维认证的高维省级总代理及区域代理商是高维的“移动门户”实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条、 “移动门户”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移动门户” 实名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完成“移动门户” 实名的注册。

  第三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高维对部分“移动门户”实名采取预留措施。具体预留名单另行公布。

  第四条、 “移动门户” 实名可以由中文、数字(0-9)组成,最多不超过67个字符(“移动门户” 实名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五条、 任何人注册和使用的“移动门户” 实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申请注册“移动门户” 实名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移动门户”实名注册申请表》的要求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申请通过后,签署《高维“移动门户”运营服务接入登记表》以完成注册。注册完成后,“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移动门户” 实名的合法持有和使用者,注册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者提供 “移动门户” 实名开通信息。

  第七条、 “移动门户” 实名的注册申请者应保证:
  (一)注册和使用“移动门户” 实名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高维制定的《高维“移动门户”实名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三)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注册和使用“移动门户” 实名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五)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八条、 “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申请者可通过联机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注册服务机构递交《“移动门户”实名注册申请表》,提出注册申请。高维收到的申请者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申请者。

  第九条、 《“移动门户”实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注册的“移动门户” 实名;
  (二) “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三)申请者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申请者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人信息。
  (四)申请者还应提供经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选择“移动门户”套餐I的最终用户除外)。

  第十条、 “移动门户” 实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申请表中填写的各项信息,可以被高维和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条、 “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服务机构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 “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

  第十三条、 注册“移动门户” 实名,申请者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缴纳运营管理费。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移动门户” 实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移动门户”实名持有者:
  (一)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移动门户” 实名的;
  (二)注册的“移动门户” 实名和其对应的WAP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关性;
  (三)注册者恶意抢注了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移动门户” 实名;
  (四)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五)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运行管理费的;
  (六)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七)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移动门户” 实名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移动门户” 实名的,从申请日起未满15日的,应当退还注册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缴纳的运营管理费,但由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和“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移动门户” 实名解析服务。

  第十七条、 “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移动门户”实名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移动门户” 实名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高维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短信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2月 01日起施行。


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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